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操纵23只股票,证监会:罚!

  • 能源
  • 2024-12-07
  • 7
  • 更新:2024-12-07 09:36: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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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证监会对朱泽宇操纵多只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、审理发现,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间,朱泽宇先后操纵“通润装备(维权)”等2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。经测算,违法所得为819万元。

  最终,证监会表示,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万元,并处以2659万元的罚款。

操纵23只股票,证监会:罚!

  控制使用48个账户

  经查明,朱泽宇共控制使用“郭某平”等48个证券账户(以下统称为账户组)。账户组相关交易由朱泽宇决策,由其本人或朋友协助下单。

  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间,朱泽宇先后操纵“通润装备”“达意隆”“绿康生化”“泰嘉股份”“数源科技”“国光股份”“美芝股份”“威星智能”“亿利达”“广聚能源”“中百集团”“广百股份”“岭南控股”“赛象科技”“新筑股份”“深华发A”“张家界”“准油股份”“甘咨询”“赛隆药业”“棒杰股份”“徐家汇”“郑中设计”共2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。经测算,违法所得为819.33万元。

  申辩理由不成立

  证监会认为,朱泽宇的行为违反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

  朱泽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,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:

  第一,朱泽宇并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

  第二,朱泽宇违法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主观恶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均属轻微,符合法律规定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”的情形。

  第三,相关认定有误。一是朱泽宇在涉案行为中没有决策权及决定权。二是朱泽宇关于借用证券账户的陈述与事实不符,不应采信。

  第四,违法所得计算违背“过罚相当”。

  第五,朱泽宇调查时积极配合,存在法定从轻、减轻处罚的情节。

  经复核,证监会认为,朱泽宇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:

  第一,认定朱泽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泽宇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,并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,足以扭曲证券市场价量形成机制,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。因此,证监会综合认定朱泽宇交易涉案股票行为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。

  第二,朱泽宇单只股票的操纵具有连续交易建仓、拉抬、出货的操纵全过程特征,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。

  第三,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朱泽宇借入他人证券账户,由朱泽宇实际承担股票交易决策进行操纵的事实,朱泽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他人主导操纵的情况。

  第四,对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。

  第五,本案不存在法定从轻、减轻情形。证监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期间、情节严重程度、社会危害性、配合调查及认错态度等主客观情况,量罚适当。

  罚没近3500万元

  最终,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,证监会决定:

  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,没收其违法所得558.71万元,并处以558.71万元的罚款。

  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,没收其违法所得260.63万元,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,共计2100万元。

  综上,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万元,并处以2658.71万元的罚款。